离岸豁免
离岸豁免
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用在香港缴税。 如果公司业务利润不是来自香港,便可以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豁免。
申请离岸豁免条件
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
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
未在香港发生报关、收发货等
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
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
离岸豁免需要准备的资料
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
产品:公司产品价格、清单
购货与销货:供应商与顾客寻找方法、议价方法、合同签订地点
香港银行户口信息,收付款方式
至少前5大供应商与顾客的交易金额、名称、地址
董事或雇员的差旅行程,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
所有交易协议、发票、合同、报关单或收发货单、信用证、保险、运输单据、电邮、传真等
库存地点
离岸豁免申请流程
判断企业经营模式
搜集、整理及检阅资料
评估豁免可能性
提交豁免申请
回覆税务局问题信
税务豁免裁定
所需时间
12-24个月(具体视公司业务模式及复杂性而定)